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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安康市农科所科研副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3386]  更新时间:[2015-10-22]

    所属各科室、中心:

为了规范我所科研副产品管理,确保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障我所合法经济权益,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副产品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销售产品。如在农作物育种,新品种和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果实、根、茎、及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产品等,属于国家财产,由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管理:各中心课题实行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设立科研副产品库存台帐。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由所单独立帐管理,全部纳入本所总收入,用作本所科研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由所统一返回原课题组,用于补助课题开支。实行收入归口管理,票据管理及合同管理 。

(一)归口管理,科研副产品的收入同本所其他收入相同,应交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

(二)票据管理,收入票据是记录科研副产品收入的依据,科研副产品销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开具收入票据。所反映的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所规定统一帐簿。

(三)合同管理,课题组应及时收获,加工科研副产品。如因无故不收获,推迟收获、不加工、推迟加工科研副产品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的项目(课题)的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安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