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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  文章来源: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6709]  更新时间:[2014-09-15]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的《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证书》用于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发放

    第五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证书登记

    第七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考试)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全市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集中培训学习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市以上单位和行业举办的业务培训班;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6、出国进修;

7、当年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活动中取得有关机构认定的技术成果等;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当年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10、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1、参加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专业科目学时按以下标准认定:

    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末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门课计15学时。

    2、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3、参加学术会议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部门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计12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计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

    4、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开发):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参加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6学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5、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6、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7、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8、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9、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0、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1、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2、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13、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4、其它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经各级人社部门以及省、市人社部门认定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第四章  证书审验

    第十三条 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核(考试)合格者,由证书审验部门在证书上审验盖章有效。

    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结束后,通过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基地在证书上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并加盖公章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复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验;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统计汇总,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认定学时,填写证书内容,并加盖公章后,持各种有效证明经同级人社部门复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验。

第五章 证书复验

    第十四条 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由本单位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验备案。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拟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复验。

    拟晋升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验。

    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复验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证书复验结果(合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验证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县区自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证时间定于每年第三季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全省通用有效。

    第十七条 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安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

       2、安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3、安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申报表

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划

 

附件下载:继续教育证书管理细则附件1-4.xls(点击下载)